擔保合同集合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此合同。
一、借款金額和還款時間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小寫)___ 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開始,乙方在合同期內每月先償還甲方貸款_______元,兩月共償還甲方貸款______元。剩余_____ __元于合同期滿時全部還清。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還款方式
乙方應按照本協(xié)議規(guī)定時間主動償還對甲方的欠款,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款項后,甲方收到還款后將借據及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據交給乙方。
四、權利義務
1、借款方自愿用位于 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shù)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2、借款方必須保證擁有抵押物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及對抵押物的獨立產權。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歸還本息。
五、強制執(zhí)行條款與還款時間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經慎重考慮,雙方同意本協(xié)議簽訂后,并賦予本協(xié)議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
2、此筆借款的到期時間為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如到期后乙方無力償還,乙方自愿將抵押物過戶給甲方,并承擔一切過戶費用及其它相關費用。借款方如果不按期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3、如到期后乙方想延長借款時間,甲、乙雙方再續(xù)寫新的借款合同。如到期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延長借款時間,不續(xù)寫新的借款合同,甲方將按第2條執(zhí)行。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擔保合同 篇2
_________(受益人):
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障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署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標)編號_________。我行已接收該單位委托,愿對該單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標書)商定的任務供給擔保。如該單位不實行合同,且不自動支付違約金,我行愿承當擔保義務,按合同的規(guī)定,代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我行擔保額度隨合同逐漸履行而相應遞減。
除本保函固定條款中劃定的終止保函效率的前提外,當呈現(xiàn)下列情形時,擔保銀行也可撤銷本保函:_________。
擔保銀行(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3
借款人(甲方):地址:電話:
出借人(乙方):電話:地址:
合同簽訂時間: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出借人經一致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約定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金額(大寫) 元整 (小寫) 元。
第二條借款利率及結息借款利率為2%,按月結息。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給付第一個月的利息,即 元整( 元)。
第三條借款支付日期為本借款合同生效日。
第四條還款期限與還款方式本借款合同簽約之日起至 提出合同終止日截止。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撤資,如乙方撤資須提前____日向沈陽XX公司提出申請,首次投資用戶超過六個月后可以提出申請。整月計算,到期還款時以現(xiàn)金支付。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借款人、出借人簽字后生效。
借款人簽字:出借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4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xiàn)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yè)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xù)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xù)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guī)定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yè)為乙企業(yè)的債務向甲企業(yè)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yè)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yè)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yè)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yè)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yè)與甲企業(yè)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yè)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顒又,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yè)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被谶@一規(guī)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yè)與丙企業(yè)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yè)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yè)自愿與甲企業(yè)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yè)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fā),該款前半句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lián)性得不到體現(xiàn)。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fā),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lián)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yōu)閲@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guī)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xiàn)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于丙企業(yè)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視丙企業(yè)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guī)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yè)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xù)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法院查明其注冊資金為80萬元,現(xiàn)有財產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后,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于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xiàn)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濟往來的頻繁和復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常發(fā)生激烈沖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yè)務”。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guī),屬企業(yè)間非法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應當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于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并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fā)生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法律規(guī)定,卻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yè)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并非侵權責任。盡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后者則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系也不是損害賠償發(fā)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系,盡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fā)生法律上的聯(lián)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xié)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guī)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guī)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guī)定,確立了我國現(xiàn)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轉變?yōu)樘厥獾臋嗬x務關系,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了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lián)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局限于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準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企業(yè)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lián)企業(yè)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企業(yè)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并列明了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guī)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yè)務。
外保內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shù)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于境內企業(yè)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lián)關系的限制。
二、不同類型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guī)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于對外擔保合同未經登記則無效的規(guī)定有沖突!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guī)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于部門規(guī)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此辯駁:
支持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制度。
支持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guī)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后才生效。但現(xiàn)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guī)章,已經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并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
擔保合同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中國農業(yè)銀行(以下簡稱農業(yè)銀行)信貸業(yè)務擔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貸風險,促進業(yè)務有效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農業(yè)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信人在農業(yè)銀行辦理信貸業(yè)務應當提供擔保,符合信用貸款條件或信用方式有權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條 的范圍包括信貸業(yè)務的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xiàn)債權與權的費用、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信貸業(yè)務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農業(yè)銀行原則上只接受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信貸業(yè)務的擔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xiàn)性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業(yè)銀行境內自營本外幣信貸業(yè)務?傂袉雾椥刨J業(yè)務品種管理辦法對特定信貸業(yè)務管理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但特別規(guī)定與現(xiàn)行法律沖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證擔保
第一節(jié) 保證人條件
第七條 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作為保證人。
第八條 境內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擔保機構除外)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guī),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和農業(yè)銀行行業(yè)信貸政策;
。ǘ┦杖雭碓捶(wěn)定,現(xiàn)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償意愿和代償能力,愿接受農業(yè)銀行的信貸監(jiān)督;
(三)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下同);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原到期信用、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或已經做了農業(yè)銀行認可的償還或代償計劃;未涉及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經濟糾紛。
第九條 信用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婪ǔ闪,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guī);
(二)實繳到位的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僅為個人生產經營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放寬到1000萬元以上,僅為個人消費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放寬到500萬元以上,政府承擔擔保損失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可放寬到100萬元以上);
(三)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guī)范,建立了嚴格的審保制度和風險補償機制,按規(guī)定提取責任保證金和風險準備金;
。ㄋ模┰瓌t上應有一定數(shù)額的擔保基金或擔保保證金存在農業(yè)銀行并專戶管理,擔;鸹虮WC金金額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資擔保余額的10%及個人生產經營融資余額的5%;
。ㄎ澹┦状魏献鲬涋r業(yè)銀行一級分行資格準入審批。
第十條 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哂型耆袷滦袨槟芰,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ǘ┰诰硟扔泄潭ň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資產,具有代償意愿和代償能力,愿意接受農業(yè)銀行信貸監(jiān)督;
(四)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
(五)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原到期信用、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或已經做了農業(yè)銀行認可的償還或代償計劃。
第十一條 原則上不接受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跨。ㄗ灾螀^(qū)、直轄市)提供的保證,但保證人為中央企業(yè)、總行授權書中確定的優(yōu)勢行業(yè)重點客戶、總行統(tǒng)一推薦的可直接認定為AA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客戶、總行級優(yōu)質房地產客戶、全國百強房地產企業(yè)、全國性商業(yè)銀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應經一級分行批準同意。 第十二條 原則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證擔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ㄒ唬⿹5男刨J業(yè)務為國際銀團貸款;
。ǘ┍WC人為穆迪、標準普爾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級在A級(即穆迪A1、標準普爾A—及惠譽國際BBB級)以上的企業(yè);
。ㄈ┍WC人為農業(yè)銀行或農業(yè)銀行已授信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農業(yè)銀行已核定授信額度的境外金融機構;
(四)其他經一級分行批準同意的港、澳資企業(yè)為保證人的。 境外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農業(yè)銀行應委托保證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境外代理行或銀團參與行等對保證人的國籍、法人地位、資格、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但上述第(三)項保證人除外。
第十三條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證:
。ㄒ唬﹪覚C關提供的保證,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的保證擔保;
。ㄈ┪唇浄ㄈ藭媸跈嗷虺鍪跈喾秶姆ㄈ朔种C構提供的保證擔保;
。ㄋ模┺r業(yè)銀行信貸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組織;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證擔保:
。ㄒ唬┯刑訌U銀行債務行為的;
。ǘ⿹斡刑訌U債務行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且對公司逃廢債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ㄈ┯行淌路缸镉涗浀,但過失犯罪除外;
。ㄋ模┯惺荣、吸毒等不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jié) 保證人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 保證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浤隀z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特殊行業(yè)須同時提交政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經營許可證或行業(yè)資質等級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印鑒卡,企業(yè)章程;
(四)保證人有權決策機構依照公司章程等內部規(guī)章制度和法律規(guī)定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有效決議或證明;法人分支機構提供的,應有有權授權人的授權書或有權審批機關的審批證明;
(五)近兩年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成立不足兩年的保證人,提交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
。┗蛴胸搨鍐渭扒闆r說明;
。ㄆ撸┺r業(yè)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組織、國家政策性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行已授信商業(yè)銀行為保證人的,在確認擔保真實有效的前提下可減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條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ǘ┍WC人固定居所證明;
。ㄈ┍WC人財產或收入狀況證明;
。ㄋ模┍WC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材料;
。ㄎ澹┺r業(yè)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節(jié) 保證額度核定
第十七條 農業(yè)銀行綜合考慮保證人的發(fā)展前景、經營期內可用于代償債務的現(xiàn)金流量、或有負債的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證人的擔保額度,但最高不超過下列規(guī)定:
。ㄒ唬┓ㄈ嘶蚱渌M織(信用擔保機構、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境外金融機構除外)保證額度=N*有效擔保凈資產-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1、N為保證人信用等級調整系數(shù),其中保證人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上的為2、AA+級、AA級為1。5、A+級以下的為1;中央企業(yè)、總行授權書中確定的優(yōu)勢行業(yè)重點客戶、總行統(tǒng)一推薦的可直接認定為AAA級以上的客戶信用等級調整系數(shù)為3。
2、有效擔保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無形資產(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外)-待攤費用-待處理資產損失-遞延資產-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有負債。
。ǘ┬庞脫C構
保證擔保額度=N *(所有者權益-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有負債)-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余額;或者保證擔保額度= N *資產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動性金融資產余額—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1、 N為擔保放大倍數(shù),最高不超過10,僅為個人生產經營融資提供擔保的N不超過15,僅為個人消費融資提供的N不超過30;
2、 高安全性和高流動性金融資產主要指現(xiàn)金、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高等級企業(yè)債、貨幣基金或其他一級分行認可的金融資產,但應剔除信用擔保機構轉存的用信人的保證金;
3、上述兩種方法核定的額度不同時,按孰低的原則核定額度。
。ㄈ┿y行、信用社、保險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機構在農業(yè)銀行核定的授信額度內提供擔保。
。ㄋ模┳匀蝗吮WC擔保額度=3*(年正常稅后收入-年債務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或者保證擔保額度=1*凈資產-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ㄎ澹┓煞ㄒ(guī)或企業(yè)章程(合伙協(xié)議)對保證人對外總額有最高額限定,且該限額小于上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信用擔保機構對單個法人的保證余額一般不超過凈資產的10%,最高不超過15%;其他法人或組織對單個用信人的保證余額超過保證人凈資產的50%時,應從嚴控制;法律法規(guī)或企業(yè)章程(合伙協(xié)議)對保證人對外單筆擔保金額或單個用信人擔保金額有最高額限定,且該限額小于上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對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或關聯(lián)單位間的、其他保證人之間的相互擔;蜓h(huán)擔保,應嚴格控制。
集團成員單位關聯(lián)擔保余額占集團授信的比例執(zhí)行總行有關規(guī)定。采用集團內關聯(lián)企業(yè)保證的,應由集團本部(母公司)、核心企業(yè)或集團財務公司提供擔保;由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核算保證能力時,應使用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經合并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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